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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
申请药品委托生产及延期委托生产
申请

 

办理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告知单

 

服务范围

申请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

1)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

2)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,包括拟办企业名称、生产品种、剂型、设备、工艺及生产能力;拟办企业的场地、周边环境、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

3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,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、企业类型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

4)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(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、部门负责人

5)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、部门负责人简历,学历和职称证书;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、技术工人登记表,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;高级、中级、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

6)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、总平面布置图、仓储平面布置图、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

7)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(包括更衣室、盥洗间、人流和物流通道、气闸等,并标明人、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),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、回风、排风平面布置图,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

8)拟生产的范围、剂型、品种、质量标准及依据

9)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,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

10)空气净化系统、制水系统、主要设备验证概况;生产、检验仪器、仪表、衡器校验情况

11)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

12)拟办企业生产管理、质量管理文件目录

13)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

办理程序

受理——审查、考核——核发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

办理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办理时限

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,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

办理单位

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
注意事项

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,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,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向相应的(食品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认证

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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